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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现状探析

2017-10-08 08:00:20

  我国在动物的免疫标识制度方面也有较完善的法律法规。2001年农业部发布《关于实行免疫标识制度的通知》,从此我国开始实行免疫标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于2006年颁布《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所有牲畜均应按规定加施牲畜耳标,并凭此进入流通等环节。   我国加入WTO以来,农产品出口增长较快,但是也面临着发达农产品方面的贸易壁垒和保护主义,由于农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贸易摩擦不断发生。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求我国的农产品的质量认证和管理体系与国际达到一致,只有这样,我国的农产品出口才能更顺利的进行,我国农产品在出口时的竞争能力才能进一步提高。而在这个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与国际接轨显得尤为重要。   (一)制定专门法律,建立统一的追溯数据库   我国农产品质量追溯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多部门推进,有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依据其行政职能、管辖范围和技术优势,自发性推进追溯制度建设;二是多种模式推进,概括起来可以分为资金补贴、技术扶持、综合推进3种模式;三是多种途径推进,从基地种养、加工流通、市场准入等不同切入点引领追溯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食品安全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农产品质量追溯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和公共性,应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前提下,政府应加大对农产品质量追溯实施企业的补贴力度,弥补其开展质量追溯增加的信息记录、设备购置、标签使用、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成本,提高相关利益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在农产品质量追溯企业的选择上,要选择标准化程度高、生产规模大、组织化程度高的企业开展追溯,以降低追溯成本;同时要处理好食品链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关系,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降低协调成本。另外,政府还应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公益宣传,使广大消费者了解追溯概念,接受追溯产品,实现优质优价,使参与追溯的企业获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利润。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的和谐稳定紧密相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于加快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农民增收和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意义重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界定生产与经销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研究还仅存在于技术和理论层面,在可追溯体系建设实践上范围仍很狭窄,深度和广度与西方发达相比还很落后。本文,欲在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认识我国在可追溯系统建设中取得的成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的实践经验,,提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农业部作为主管部门,一直在采取各种方式、各种途径推进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一是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质量追溯专题研究,认真总结各地经验与模式,积极探索思路与对策;二是大力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三是将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创建活动评审与追溯试点工作结合,明确要求没有建立生产档案制度,没有开展追溯试点的,年审不予通过;四是在农垦系统全面启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项目建设工作,已有56家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企业建立可追溯系统;五是在水产科学院开展水产品追溯系统试点工作,目前已推广到10余家水产养殖企业;六是组织各地农业部门重点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等方面推动农产品身份标识管理。与此同时,国务院有关部委也在积极推动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商务部为提高农产品出口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设立了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对农产品出口行业公共技术平台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进行专项补贴。质检总局发挥质量管理、质量标准以及对EAN·UCC比较熟悉的优势,鼓励部分省的质量标准研究部门也积极加入到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中。   (二)还未能建立与国外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我国农产品追溯系统不兼容的主要原因如下:1、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农产品追溯法律,追溯对象不明确,追溯标准不统一,追溯标志多样化,从而使追溯数据库不兼容,形成了众多的信息“孤岛”,信息供给和利用效率低下,尤其是我国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不能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的核心信息。例如,猪肉追溯系统必须为消费者提供产品中是否含有瘦肉精等核心信息,而当前我国的猪肉追溯系统根本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信息,导致庞大的追溯系统和一般的食品标签几乎没有差别,也根本无法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2、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属于分段管理模式,没有负责农产品质量追溯的权威机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各自为政,经常造成冲突,致使不同地区、部门和行业建立的追溯体系互不兼容。相比之下,发达在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过程中,采用了统一的追溯系统,建立了数据库,追溯效率高。发达采用的是全球统一编码及标志系统———GS1系统。其中“GS”代表全球标准(Standard)、系统(System)、解决方案(Solution)、服务(Service)及标准化组织;“1”表示全球统一。GS1系统由编码体系、自动识别的数据载体和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组成,这三个组成部分相辅相成,目前已有100多个和地区采用该系统对食品进行追溯。与发达相比,我国只有少数农产品的质量追溯采用了GS1系统。   一、我国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现状   国际上把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分为5个等级,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总体上处于低级或中级阶段,关键是追溯技术比较落后。虽然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和发达地区具备了信息化的追溯技术手段,但大部分企业仍使用手写记录方式,限制了追溯的快捷性,以及和国际接轨的程度。当前部分发达已比较普遍地把RFID技术、电磁卡技术、DNA技术、卫星定位技术等运用于对农产品质量的追溯,而我国在这些技术上的应用还非常滞后,甚至是空白。例如, RFID技术(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即无线射频识别技术。与条形码技术相比,该技术是一种非接触的自动识别技术,通过无线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数据,能工作于高温、高湿等恶劣环境,可识别高速运动物体,可重复使用,可同时识别多个标签,操作快捷方便。又如,澳大利亚将保存有“动物身份”信息的电磁卡置于牲畜体内,牲畜屠宰前经过设有扫描仪的门时,电脑即可读取牲畜的饲养信息,克服了牲畜信息丢失和阅读不方便的问题;加拿大的猪肉加工企业枫叶公司,对养猪场提供的猪血样进行DNA鉴定,并建立起相应的DAN数据库,利用DAN数据库可在几个小时内将销售的每一块猪肉追溯到源头;部分发达运用卫星定位技术,能够实时掌握农产品在运输中所处的地点、温度、湿度等信息,而目前我国尚没有企业采用卫星定位技术来实时监控产品在运输中所处的具体状态。     (六)追溯成本较高,相关利益主体缺乏参与意愿   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建立,在建立和推广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与发达相比,由于起步较晚,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先进的信息技术是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的基本条件和重要支撑。引进发达先进的农产品追溯技术,不仅是为了满足消费者查询信息、政府开展监管的需要,也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我国食品流通产业的信息化水平。应结合我国实际,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达农产品质量追溯的先进技术,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追溯的水平。要采用先进的IT技术,实现追溯系统运行的高效便捷;要尽快采用国际通用的EAN·UCC编码体系,配合条码技术,实现追溯数据的采集、传递和查询,为农产品的生产、包装、仓储、运输、销售等物流过程的信息化打下坚实基础;要大力采用RFID技术、电磁卡技术,提高信息采集的质量,防止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错漏;要积极采用卫星定位技术,实时掌握农产品在运输、储藏中所处的具体状态;要适当采用DAN技术,实现更高水平的农产品质量追溯。尤其是要尽快全面采用GS1全球统一标志编码系统,加快我国农产品质量追溯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的国际化程度,满足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在市场准入方面对食品安全追溯的要求,有效应对其设置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   另外各地方也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方面做了积极探索: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三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方案》,推进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建设和向各个相关方面的延伸;2004年由北京和河北两地共同承担农业部的“进京蔬菜产品质量溯源制度试点项目”,即由河北六个县市蔬菜试点基地使用统一包装和产品标签信息码,向北京市新发地和大洋路两个批发市场供货;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于2007年与新疆吐鲁番地区质监局共同建设了哈密瓜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楼兰神”牌精品哈密瓜的单品追溯,顾客可查询到哈密瓜的产地、农户信息、产品质量等。上海农业信息有限公司于2003年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上海分中心合作实施了“上海使用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项目,平台涵盖了猪肉、鸡肉、蛋品、大米、蔬菜、食用菌等与市民“菜篮子”、“米袋子”密切相关的食用农副产品。
  三、我国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对策建议

湖北省宜昌市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陈丽琳 湖北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喻法金

  (一)关于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作者:农安办)

  (二)引进先进技术,提高追溯系统的国际化程度         摘要:通过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现状进行调查,分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对策。   制定专门法律和建立数据库是农产品质量追溯的两大趋势。发达农产品质量追溯实施成功的一个重要保障是有法可依。应尽快制定出台农产品质量追溯的专门法律,明确追溯对象和必须提供的追溯信息,统一追溯标准,界定各参与主体的义务和责任等,保障我国农产品质量追溯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在追溯对象方面,畜禽产品、奶制品、酒类、蔬菜等经常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是重点追溯对象。在必须提供的追溯信息方面,关键要强制有关利益主体提供消费者真正关系的核心信息,否则追溯相当于简单的食品标签,而意义不大。例如,畜禽产品必须提供瘦肉精含量、兽药残留等核心信息;奶制品必须提供非蛋白质氮、抗生素含量等核心信息;酒类产品必须提供甲醇含量等核心信息;蔬菜产品必须提供农药残留等核心信息。在法律责任方面,要明确监管部门,加强对追溯信息的审查,要制定对提供虚假信息者的惩罚措施,严厉打击失信行为,以保障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借鉴发达的经验,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牵头,尽快整合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各企业现有的农产品质量追溯资源,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追溯数据库,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防止出现新的信息“孤岛”,从而为消费者提供便捷快速的信息查询平台,为政府开展食品安全实时监控创造良好条件。   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需要对整个农业生产,“从田间到餐桌”整个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且在出了相关问题后可以直接追溯到相关环节和相关责任人。因此需要法律做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关于农产品的质量问题,即怎样的农产品才是符合要求的,这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二是在出了相关问题后该怎么认定责任。我国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虽然填补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的空白,但其法律体系还不健全,难以构筑起现代社会对农产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目前中国急需建立一套完善的关于农产品追溯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农业产业化和农业标准化程度较低是制约我国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的瓶颈   近几年,我国一些地区、部门和行业开展了农产品质量追溯,但没有使用统一的追溯软件、追溯标志和信息查询平台,更没有建立起统一的数据库;而是一个部门建立一套系统,一个城市建立一套立系统,一个产品建立一套系统,甚至是一个企业建立一套系统。整体而言,我国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处于“碎片化”状态,追溯系统不兼容的问题非常严重,这不但不利于消费者便捷地查询追溯信息,也不利于政府部门利用追溯体系对食品安全进行实时监管,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   (五)追溯技术较落后,使追溯的快捷性和国际化受到限制   要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在客观上需要农产品的质量达到一定的要求,否则即使质量追溯体系建立的再完善也不过是空中楼阁。而要有效地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提高农业生产产业化和标准化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而目前我国的情况是农业产业化虽然在不断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整体来说产业化水平仍然不高;我国的农业标准化的制定和推广工作虽然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但是和发达还是有很大差距。因此,要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大力发展农产品生产的产业化和标准化至关重要。   关键词:农产品;可追溯体系;探析   (四)追溯系统不兼容,追溯信息供给和使用效率低   (三)加大补贴力度,提高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意愿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追溯的认知度不高,甚至多数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追溯根本不了解;追溯产品和非追溯产品的价格差距没有拉开,优质不优价的现象比较普遍;参加追溯的主体付出了追溯成本,却未能获得较高利润,导致相关利益主体缺乏参与意愿。1、广大农民缺乏参与意愿在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应全面记录化肥、农药、兽药、生产管理等情况,但与发达相比,我国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组织化水平不高,加之大多数农民没有记录的习惯,甚至不少农民根本不识字,这必然导致很高的信息记录成本,降低了农民参与农产品质量追溯的意愿。2、食品链上的相关企业缺乏参与意愿,在农产品原料收购、食品加工、食品流通和食品销售环节,相关企业除了要负担信息记录、追溯标签、追溯设备、查询设备、人员培训等成本外,还必须加强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调,以防止追溯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错漏,当前我国食品链上下游企业之间大多采用松散的利益联结机制,而采取垂直一体化或战略联盟模式的还较少。因此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的协调成本高,降低了相关企业参与农产品质量追溯的意愿。3、部分政府部门参与农产品质量追溯的意愿不强,由于农民知识有限,信息记录带有随意性,更有甚者,不少食品企业不讲诚信,提供虚假信息。因此为了保障追溯信息的真实性,政府监管部门必须对记录的信息进行审查,要付出可观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财政困难的地方政府参与农产品质量追溯的积极性。   与发达相比,我国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建立还处于起步阶段。从2000年开始,我国关于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逐步制定了一些标准和指南,部分是应对我国农产品进口的规定而制定的,例如为了应对欧盟在2005年开始实施水产品贸易可追溯制度,质检总局出台了《出境水产品溯源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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