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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如扫二维码般,公民知情终将步入日常化体验

2017-06-27 08:01:27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直接取消了现行条例中对申请人资质的限制门槛。现行条例规定,依申请公开的申请发起主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首先需要满足“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门槛条件,而在实践中,表述模糊的资质要求事实上成为不少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拒绝公开的常见理由,几乎屡试不爽。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5》提及,一些地方的依申请公开存在“答复随意”、“不当设置政府信息申请条件”等问题,不少实践中的问题源自对“三需要”门槛条件的具体解读缺乏权威依据,这也是笼统表述所直接带来的实践困境之一。正如北京四中院副院长程琥撰文所言,一旦把“三需要”作为申请人资格的限制条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而“三需要”的相关证据以及证明标准存在“难以把握”、“难以操作”的问题。此番草案在依申请公开的主体条件上采取径自取消资质门槛的做法,更重要的或在于宣示政府厉行“以公开为常态”的决心,其执行效果须有对“不公开为例外”中诸项例外条款的严格界定以及司法约束为保障。

“不公开为例外”符合政务公开一贯的原则表述,此次草案新增(或者说进一步具体化了)例外的表述,包括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可不予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政务公开的具体要求提及“决策公开”,对决策公开的具象解读或为此次草案讨论的焦点之一,决策公开与结果公开的区别与联系何在,特别是如何把握决策过程中形成的诸多公共信息的透明度?对此,草案界分了“不得公开”等不公开事项和“可不予公开”等相对不公开内容,“过程信息”属于相对不公开,亦即具体可商榷的范畴,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适用有赖相关行政诉讼实践的不断探索。明确“不公开为例外”范畴,关乎司法实践中个案的判断。规范性文件明确“不得公开”和“可不予公开”的不同,契合“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的目标。

(原标题:[社论]如扫二维码般,公民知情终将步入日常化体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作为原则,并取消了现行条例第13条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

“政务公开要让群众像扫二维码一样清楚。”今年3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见采访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时如是说。扫二维码作为一种已经进入寻常百姓生活的资讯获取方式,其优势在于使用便捷。政府信息公开以常态化为目标,是要让公民的知情权满足过程进入一种日常化的生活体验,伸张权利与约束权力同步,且变得越来越无阻无畏,让透明政府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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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社论]如扫二维码般,公民知情终将步入日常化体验)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论及政务公开时表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由此可见所谓“公开为常态”并非抽象的概念,而是对行政公共行为的一系列环节提出全程透明的要求,具象化地列举必须公开的事项,与罗列式明确“可不予公开”的内容,事实上都在诠释“公开为常态”这一精神。自上世纪80年代始,政务公开从概念提出到制度完善,与整个的治理现代化转型同步,其制度设计与具体实践,其字斟句酌乃至每一例个案验真,都见证与社会的转型历程、困顿与艰辛。约束政务公开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以公开征求意见始,可看到政府自我约束的具体表现,国务院法制办主导条例新修,意在强化政务公开的决心,也在进一步理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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