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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政策解读

2018-02-22 08:00:19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讨论、会商和审定。 

  发布方式:以省农业厅文件通报各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省级相关部门,在福建农业信息网、福建省食品安全网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并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四、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四)信息发布。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目录。 

  (二)违法违规生产农产品或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严重问题企业和单位的打击力度,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2012年出台的《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进行了修订。 

  (四)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出其他质量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因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问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二、本制度适用的范围? 

  本省内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本制度管理。 

  三、发生哪些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 

  (一)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造成《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试行)》事故分级中“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以上责任的; 

  五、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有什么惩戒措施? 

  一、《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出台背景? 

  (一)信息采集。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法律途径,分别负责收集应纳入管理的对象及其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对象名单报送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汇总。 

  “黑名单”制度与农业扶持项目挂钩,对于列入“黑名单”的,省、市、县(区)农业、农机、茶业部门3年内不得安排各类扶持项目;若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若为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场),的,由省农业厅上报农业部取消其资格,省级的,由省农业厅取消其资格;若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从示范社名录中除名;若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由省农业厅从示范场名录中除名。   

  (三)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1年内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二)信息核实。对于拟列入“黑名单”的,省农业厅以文件形式通知所辖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告知当事者,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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