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防伪标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7-09-28 08:00:31
第十五条 商品提供商需申请注册企业管理账号,注册信息由茶交所审核通过后,方可登录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商品贴签、信息对接等管理流程;茶交所通过溯源防伪物联网监管平台实现对商品提供商的信息管理,包括:企业注册审核管理、标签发放管理、标签粘贴管理、入库商品信息管理、溯源防伪查询记录管理等。
无包装盒的商品,应将标签贴在包装袋或包装箱的封口或正面;
(五)故意将溯源防伪标签使用于质量不合格商品;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三章 溯源防伪标签的申领
(三)溯源防伪标签应贴合于平整表面,并粘贴牢固,防止转移。
第八条 标签数据信息
蒙顶山茶叶交易所
(三)注册通过后,商品提供商通过系统申领溯源防伪标签。
(二)标签中的防伪查询码具有性、可扩展性,查询码隐藏于涂层下,通过登录查询网站、输入查询码可实现商品的溯源防伪查询。
(一)商品提供商确定上线产品后,完成溯源防伪物联网系统注册。
第十四条 溯源防伪标签贴合位置注意事项:
第七条 防伪标签
(三)标签序列号采用可扩展的编码方式,便于商品提供商和茶交所实现标签管理。
(二)所粘贴的溯源防伪标签不能被包装盒/袋上的其他标志全部或部分遮挡。
第三条 在茶交所平台交易的所有商品应加贴茶交所指定溯源防伪标签,茶交所对标签的使用操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商品提供商使用防伪标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 茶交所、会员单位、商品提供商、指定交割仓/厂库、第三方监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蒙顶山茶叶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商品提供商和茶交所应当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和相关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溯源防伪认证体系由二维码识读设备、溯源防伪标签、企业信息管理平台、茶交所溯源防伪物联网监管平台、溯源防伪查询平台、商品信息数据库组成。
(一)溯源防伪标签应贴在商品正立外表面容易识别、可直接触摸位置。商品提供商应根据商品不同包装类型确定贴合位置,具体规定如下:
章 总则
(二)茶交所对商品提供商提出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
(一)商品提供商负责收集商品溯源信息、标签粘贴,并基于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出库商品规格录入,标签与数据信息对接;
第十一条 企业领取的溯源防伪标签本企业自有商品使用,禁止不同企业之间调换、转赠、售卖标签。
(三)根据不同商品的包装规格、尺寸,粘贴不同尺寸的溯源防伪标签。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商品提供商在溯源防伪标签使用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茶交所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茶交所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茶交所监督协议的履行;若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未经茶交所授权转移、转让、销售防伪标签;
(四)茶交所按照商品包装要求,设计制作符合各种需求的溯源防伪标签,包括:袋标、盒标和箱标等。大宗商品交易中,可通过标签中的追溯码与物流平台对接,完成该批次商品的物流监控。
第二条 茶交所溯源防伪认证体系利用变量二维码、MR识别或RFID射频识别技术以及后台数据系统,从源头对商品进行跟踪监管。
第十九条 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二维码识读设备包括终端机、扫描枪、智能手持设备。
条 为建立蒙顶山茶叶交易所(以下简称“茶交所”)溯源防伪认证体系(以下简称“溯源防伪系统”),规范平台商品的有序流通,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蒙顶山茶叶交易所上线产品溯源管理办法(试行)》、《蒙顶山茶叶交易所产品上市管理办法(试行)》、《蒙顶山茶叶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六)利用贴有溯源防伪标签的商品从事涉嫌违法的行为。
(四)在溯源防伪信息系统中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数据信息,或未经允许擅自更改、删除系统信息;
第十七条 商品提供商对商品进行贴标处理时,登录企业信息管理品台录入每个商品的规格属性,并通过扫描枪扫描粘贴于商品包装上的二维码实现溯源防伪标签与商品信息对接。
(一)标签中的追溯码具有性、可扩展性,追溯码生成于二维码中,通过扫描二维码可实现对应商品的溯源查询。
第十条 凡在茶交所电子平台上交易的商品,应加贴茶交所指定溯源防伪标签。商品提供商申请溯源防伪标签流程如下:
(二)茶交所负责设计制作溯源防伪标签,并基于溯源防伪物联网监管平台实现标签发放、粘贴使用、查询使用等信息的监督管理;同时茶交所对企业注册信息、入库商品信息等进行统一管理。
溯源防伪标签使用管理办法
(三)对未经审批的商品加贴防伪标签;
(二)防伪标签分为三种类:RFID标签、MR标签和变量二维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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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系统构成
(四)茶交所根据申请数量,对标签进行发放。
第二十二条 提请茶交所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确认、签章后生效。
第五章 数据库管理
第十二条 溯源防伪标签的贴合场所应为茶交所指定生产车间。所有商品出库流通前,必须完成标签粘贴、规格录入、信息对接。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一)防伪标签由查询二维码、带涂层的追溯码、标签序列号、联系电话、查询网址以及带防伪功能的标识组成。
(一)伪造和使用伪造防伪标签;
第九条 系统管理各方职责
第四章 溯源防伪标签的贴合
有包装盒的商品,应将标签贴在盒盖与盒身可揭开方向的衔接位置;
特殊包装的商品,商品提供商应与茶交所协商确定防伪标签的贴合位置。
第十六条 商品提供商负责收集商品的溯源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该信息汇总后交由茶交所录入保存,茶交所需确保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整个查询管理系统的稳定性。
第十三条 贴标时应将商品的内外标签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茶交所对防伪标签的使用和数据库进行定期审查,针对违规情形采取违约金处罚、商品退市、终止合作方式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