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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7年第

2017-09-08 08:00:35



        第十四条(登记内容)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督促入网食品经营者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登记义务,核对入网销售的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登记信息,查验登记编号及登记二维码。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并负责信息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采用网络登记的,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登记平台上录入所需登记的相关信息,登记平台应当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及登记二维码。
        第十一条(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登记类别)
        第十条(行业引导)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7年第

2017-09-05 17:42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