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要点
2017-07-31 08:01:06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标识处罚。
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1条、第52条)。
(1)农产品包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包装。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1、农产品产地监管
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第4项规定情形,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9条、第52条)。这里所指的应该是所有的农产品销售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1项规定,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9条处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7条、第52条)。
《食品安全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农业部门应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依法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新文秘网省略98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颁布实施两年多,配套的规章也有近十部。为切实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我们整理归纳了行政执法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食品安全法》明确农业部门的职责
(2)农产品标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3章做了详细规定,如第10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1)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6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要点
(3)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2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4、农产品销售环节
3、农产品包装、标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要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33条第1项至第3项或者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即:含有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 ……(未完,全文共5273字,当前仅显示277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包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8条、第52条)。
(4) 符合法定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未按上述规定进行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8条、第52条)。
(2)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
(2)生产记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4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1)农产品产地污染事件。一是,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24条第1款);二是,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24条第2款);三是,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依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24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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